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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CFDA正式发布了2010版GMP法规的新附录之一《计算机化系统》,引起了国内制药行业的广泛讨论和高度关注。其实许多制药企业对它的内容并不陌生,因为这则法规于2013年作为征求意见稿已经添加到新版GMP法规附录中。现在,它已作为正式的法规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这则法规附录将给国内制药企业带来什么新的挑战?从近两年来CFDA的一系列举措(频繁的飞行检查,2014年至今已取消近100家药企的GMP证书)来看,国内GMP的监管力度是显著增强的。所以届时如果企业不能满足《计算机化系统》法规的要求,将可能面临十分严重的后果。
1. CFDA明确提出进行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的要求
以往,法规对于仪器的确认是一直有要求的,但对计算机软件验证的要求不明确。因而,大部分的制药企业不对计算机系统进行验证,或仅进行*简单的确认。真正按照GAMP5指南基于风险评估进行完整验证的企业不多,仅某些企业有国外业务、需要通过FDA或欧盟审计时才会考虑。而这则法规发布以后,明确对所有的国内制药企业提出进行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的要求,为计算机化系统验证提供了法规依据。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规附录里要求进行基于风险评估的计算机化系统验证,实际上就是指遵循GAMP5的验证方法学,即计算机化系统验证的形式应该是验证(Validation),通常所说的确认(Qualification,IQ/OQ/PQ)是不足够的。
2. 数据合规性要求
访问控制:只有经许可的人员才能进入和使用系统。
权限分配:应当对进入和使用系统制订授权、取消和授权变更的操作规程。
审计追踪:用于记录数据的输入和修改以及系统的使用和变更。
电子签名:明确了直接对电子数据进行电子签名是合规的,但电子签名需要符合相应法规。
其中,电子签名是“可以有”,而不是“必须”,这取决于企业对于主数据的定义是电子数据还是纸质数据。这与21 CFR Part 11和Annex 11是一致的。对于审计追踪记录的要求,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考虑在计算机化系统中建立数据审计跟踪系统”,这可能是考虑到很多软件自身功能设计上无法实现的情况。然而,对于色谱数据系统这样的关键原始数据系统来说,审计追踪肯定是必然的要求。
3. 电子数据安全性要求
电子数据安全性一般分为逻辑安全性和物理安全性。逻辑安全性即是通过软件自身的权限控制对数据的访问、录入、修改和删除等操作,确保不被人为误操作或有意的篡改行为而影响数据安全。而物理安全性,即是对数据存储的介质(如硬盘、光盘、服务器等)进行保护,确保系统本身不会因为物理介质的损坏或故障造成数据丢失。
4. 数据备份要求
关于电子数据的备份要求不算是新的法规要求,GMP法规也一直要求数据备份以保证原始数据的安全性。国内制药企业通常也都制定了数据备份策略,但我们发现通常只是一个月甚至半年才做一次数据备份,真正发生故障时原始数据还是会严重丢失。这样的数据备份归档,其形式意义大过于实际意义;而即使是这样的一个备份频率,企业都已经觉得数据备份的工作任务很重。其根本原因是缺乏良好的解决方案。《计算机化系统》单独列出这条要求,将提高制药企业对数据备份的重视,进而采纳更先进的解决方案。
规定:
“
第二十七条【数据的保留】应当建立归档规程确保原始数据或其真实副本在保存期内可获得,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纸质数据的归档应当确保安全便于查阅。
(二)电子数据的归档应当确保安全并可以重现。可以通过创建真实副本或从一个系统转移到其他系统的方式进行归档,其转移过程应当被确证并记录,应当以动态格式保存全部内容。
(三)电子数据应定期备份,其备份及恢复流程必须经过验证。发生灾难后,备份数据可完整恢复。
(四)数据的保存期限应满足相应GXP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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